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张振华,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服刑于呼和浩特第四监狱, 服刑前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村。2018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8日,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四监狱。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振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30日10时许,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市场**号大厅内,被害人胡某某因向被告人张振华收取摊位费发生冲突,被告人张振华用水果刀将被害人胡某某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腹部所受损伤符合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4.i条的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说明、病情诊断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电话查询记录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晨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振华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四监狱。
2.证据目录一份、侦查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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