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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和出生所在地安徽省****集镇**村前****号,住福建省泉州市**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6月1日份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仙游县**镇**村*****号,趁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窃走牛樟芝成分制品、3瓶玛茜葡萄酒,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上述物品。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表等;

2.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20417

附:

(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量刑建议书。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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