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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进香),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村委会****队。因本案,于201910 17 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同案人张某甲(已起诉判刑)因土方工程问题与被害人张某乙等人(同村村民)发生矛盾。2017年8月6日晚,张某乙这方的人员到张某甲家找张某甲未果后,殴打张某甲父亲一巴掌并激化矛盾。事后,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相互挑衅。2017年8月7日晚,张某甲纠集了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人符某某、张某丙(已另案起诉判刑)等多名男子准备与张某乙等人打架,次日凌晨4时许,双方在万宁市**大道**村前路段(即**城附近)持械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张某乙、张某子被打致重伤二级(同时符某某也被打致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提取的砍刀、木棍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辨认等笔录;

5.证人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张某乙、张某子的陈述;

7.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人张某甲、符某某、张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温茂和

书 记 员:陈佳慧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捌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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