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同案人张某甲(已起诉判刑)因土方工程问题与被害人张某乙等人(同村村民)发生矛盾。2017年8月6日晚,张某乙这方的人员到张某甲家找张某甲未果后,殴打张某甲父亲一巴掌并激化矛盾。事后,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相互挑衅。2017年8月7日晚,张某甲纠集了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人符某某、张某丙(已另案起诉判刑)等多名男子准备与张某乙等人打架,次日凌晨4时许,双方在万宁市**大道**村前路段(即**城附近)持械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张某乙、张某子被打致重伤二级(同时符某某也被打致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提取的砍刀、木棍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辨认等笔录;
5.证人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张某乙、张某子的陈述;
7.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人张某甲、符某某、张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温茂和
书 记 员:陈佳慧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捌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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