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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成银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张成银,曾用名张成艮,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成银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成银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日6时10分许,被告人张成银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句容市西部干线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至句容市西部干线12公里加950米附近地段处(即:句容市西部干线黄梅街道固江村地段),与前方同向被害人辛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辛某某倒地,被害人辛某某倒地后被同向行驶的于某某所驾苏L0****号小型轿车碾压,此事故致被害人辛某某死亡、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被告人张成银驾车逃逸。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张成银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成银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民事赔偿尚未终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照片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周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成银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成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成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张成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成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传兵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成银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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