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张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造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成在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1号门附近,与吸毒人员陈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在吸毒人员陈某某身上查获张成向其贩卖的毒品可疑物“小马”30颗,经称量,净重为2.74克。2019年11月7日民警在张成租住的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宏仁村23号403室出租房内查获两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分别为18.5克和12.8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光碟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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