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张成照、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村**号、住址为吉林省珲春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张成照诈骗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成照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张成照虚构自己公司合伙人撤出,需要给其钱款,公司需要贷款、转让公司、公司资金即将到账等事实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9300元。
2. 2019年4月21至28日,被告人张成照虚构其嫂子出车祸急需手术费用,其公司资金被冻结、公司资金需要周转、公司资金即将到账等事实诈骗被害人付某某借款167000元。
3.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成照虚构其父在政府部门任职工作出现纰漏,需请客送礼诈骗许某某30000元,虚构其母心脏不好,需要做搭桥手术及治疗药费诈骗许某某179270元,虚构其在上海买房,每月需要偿还1.1万元的房贷诈骗许某某75500元。
被告人张成照将诈骗所得用于充值陌陌、炒股及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成照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成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公司合伙人撤出需要给其钱款,公司需要贷款、公司资金周转、转让公司、公司资金即将到账等事实,诈骗被害人张某某309300元,诈骗被害人付某某167000元,诈骗被害人许某某284770元,合计761000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泽文
检察官助理:王胜岐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成照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