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镇**社区**小区**组**号。1991年12月10日因犯贪污罪被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龙陵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24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9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龙陵县城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一天,张某某在龙陵县财富中心公路边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另案)甲基苯丙胺50粒,经侦查实验约重4.75克。
2、2019年5月一天,张某某在龙陵县意达园农贸市场路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另处)海洛因零包1个,经侦查实验约重1.232克。
3、2019年5月18日,张某某在龙陵县抗战纪念广场旁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甲(另处)海洛因零包1个,经侦查实验约重1.232克。
4、2019年5月21日,张某某在龙陵县公租房北区4栋2212室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另案)甲基苯丙胺16粒,经侦查实验约重1.52克。
5、2019年5月22日,张某某在龙陵县蓝天宾馆旁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甲基苯丙胺12粒,经侦查实验约重1.14克。
6、2019年5月22日,张某某在龙陵县公租房北区4栋楼下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另案)甲基苯丙胺1袋,经称量净重18.55克。
2019年5月23日7时30分,龙陵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龙陵县龙山镇白塔社区西山小区五组住宅三楼张某某卧室将其抓获,从卧室里查获海洛因1块零5袋、甲基苯丙胺1块零4包零3袋零1盒。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海洛因净重263.74克;甲基苯丙胺净重1288.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14.49克、海洛因266.20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荣 军
检 察 员:李 夷 鹏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诉讼卷五册;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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