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成功故意杀人案)_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张成功,曾用名张松,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8********,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个体货车司机,暂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号)。被告人张成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成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7日向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张成功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张成功,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17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分别自2019年5月4日、7月1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成功与被害人黎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分手后被害人黎某某租住在启东市**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成功驾驶车牌号为苏C586YZ货车至被害人黎某某的暂住地,要求与被害人黎某某复合,被害人黎某某拒绝后,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成功用双手掐住被害人黎某某的颈部,并顺势将被害人黎某某按倒在床上,直至被害人黎某某死亡。被告人张成功拿走被害人黎某某的手机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黎某某系遭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黎某某的手机、衣物等物证;

2.被告人张成功的户籍信息、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倪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成功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冒峥李

2019729

附:

1.被告人张成功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二十张;

3.被害人黎某某的手机、衣物等物证(详见清单);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