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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张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张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楼。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24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6月23日缓刑考验期届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18日,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许,被告人张某从被告人张某某处借款人民币330万元,后无力偿还、一直拖欠。2018年4月许,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共谋后,以解除本市武侯区**楼**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宅抵押为名,以偿还房屋贷款、打点关系、房屋过户等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共计438万元。其间,被告人张某还以提前付的房屋剩余价值、借款等为借口,单独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共计382万元。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赃款已被耗用。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配合被告人张某进行诈骗,其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尽快收回自己给被告人张某的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玲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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