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一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杨某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5月3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7月6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涉嫌伤害于2019年1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2月21日再次由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3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8月28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5月3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7月6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涉嫌伤害于2019年1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2月21日再次由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3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8月28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锋、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2日,被害人尚某甲的母亲去世。5月13日21时许,帮忙办理丧事的被告人杨某锋、张某某以及张晓刚、高松建(二人已判决)在新密市超化镇被害人尚某甲的母亲灵棚前,因不满尚某甲、尚某乙二人对母亲不孝,对尚某甲、尚某乙拳打脚踢,致尚某甲倒地昏迷,尚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3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尚某甲系头部受到外力作用所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裁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急救病历、死亡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书证;
2、新密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3、新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4、证人高某某、张某甲、尚某乙、邵某某、尚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杨某锋、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已决犯张晓刚、高松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锋、张某某伙同张晓刚、高松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留建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锋、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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