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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6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9月18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2018年12月6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11.27)至(2018.12.11)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 年10 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以出售低价奶粉为诱饵,共骗取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张某某三人货款171138元。

2、2018 年3 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其在银行上班能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信用卡为由,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9000 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801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货清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钱款1801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孟阳

2019年0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鉴定报告一份。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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