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8〕9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0122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8年7月23日、2018年10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分别于2018年8月23日、2018年11月8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案人潘某甲、潘某乙(已起诉)合谋,由同案人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告人张某某租地外占地违章搭盖的房屋的虚假具结书予以盖章确认,具结成被告人张某某套用的连潘村村民江某甲、江某乙、潘某丙三户所有,并予以公示确认,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84.2744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284.2744万元,同案人潘某甲和潘某乙共分得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具结书、公示、征收房屋面积核对通知书、房屋征收丈量评估表、装修及其他项目补偿表、村委会确认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业务凭证、出院记录、病历、连潘村委会通知、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连潘村空杂地使用协议书、到案经过、房屋补偿情况说明、拆迁档案、关于张某某在连潘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房子拆迁报告、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连潘棚户区改造项目)榕晋政征〔2015〕1号、福州市晋安区连潘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充规定、材料清单、关于福建省连江县**胶合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的线索移送函、中国晋安区纪委监委移送涉案财物清单、连潘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公示表、连潘村已签订协议款未到帐的集体资产公示表、委托书、关于王某甲、郑某某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协商结果、连潘村集体资产概况(44号、46号)、连潘村空杂地使用协议书、连潘村空杂地租赁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连潘村2014年8月27日丈量面积表及图、连潘村集体资产(合同内)、连潘村赞助款情况表和同村及收款票据、连潘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手绘测量图、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连潘村集体空杂地租赁合同、协议、证明、责令整改函、村委会纪录、决议、工作报告、情况说明、航拍图等书证;
2.证人潘某丁、陈某某、施某某、潘某丙、江某甲、林某某、邱某某、王某乙、潘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潘某甲、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同案人协助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结伙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384.274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宁伟
检察员:陈发德
2018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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