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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8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号,住惠州市惠城区**街道******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共向4人贩卖毒品“冰毒”5次:

1、2019年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东平以人民币900元贩卖了1克“冰毒”给李某某。

2、2019年4月3日、5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下马庄贩卖了人民币950元、1550元的 “冰毒”给盛某某,二次共计1.5克。

3、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惠州市华贸附近的体育馆以人民币1200元贩卖了1克“冰毒”给陈某某。

4、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惠州市隆生半岛广场以人民币1000元贩卖了1克“冰毒”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兰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亚湾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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