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张恩某(曾用名张某甲,绰号大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镇**村**组,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3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处以拘留三日,并处罚款100元。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恩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恩某以投资干工程等为由,先后骗取杜某某64500元。
2.2019年9月份,被告人张恩某以投资干工程为由,先后骗取张某乙64000元。
3.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恩某以投资干工程为由,骗取陈某某15000元。
4.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恩某以投资干工程为由,骗取纪某某10000元。
被告人张恩某共计骗取杜某某等人153500元,诈骗所得现金全部用于参于网络赌博等消费挥霍一空。被告人张恩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微信转账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恩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现金153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恩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恩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恩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丁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恩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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