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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恒瑞诈骗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恒瑞,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02199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小区**号院**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号临甲**)。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1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2月18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恒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张恒瑞在微信圈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有购买口罩的意向,谎称有口罩货源,遂联系王某某,并催促其支付货款。王某某于2020年2月8日通过支付宝、微信方式先后给张恒瑞转款十万元。后被告人张恒瑞没有任何口罩货源,但在王某某的催促下,仍谎称口罩已经发货。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张恒瑞在微信圈发了本人有口罩货源的信息,胡某甲(系张恒瑞朋友)转发了该信息。被害人祁某某(系胡某甲朋友)看到该信息后,欲购买四万只口罩,给胡某甲转款13.6万元。胡某甲将该款全部转给张恒瑞。后祁某某多次联系张恒瑞,张恒瑞编造各种理由推脱。祁某某意识到被骗后,向张恒瑞索要货款,张恒瑞还给被害人祁某某6.6万元,剩余7万元货款由胡某甲代替还给祁某某。

   2020年2月15日, 被告人张恒瑞通过微信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胡某乙,并向胡某乙发了一张虚假的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生产许证,谎称有口罩货源,骗取胡某乙货款3.75万元。

被告人张恒瑞诈骗所得钱款用来支付本人房贷以及网络赌博。后被告人张恒瑞诈骗钱款均由其家属全部代为退还,且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被害人王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恒瑞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恒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恒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恒瑞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对其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松丽

代检察员:杨向阳

2020年0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恒瑞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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