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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石某某等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30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园区棚户区**期安置区项目工地宿舍,务工人员。2001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0日因盗窃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4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园区棚户区**期安置区项目工地宿舍,务工人员。2020年5月10日因盗窃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村**号,经营废品收购生意。于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5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石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20日重报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石某某合谋后,在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棚户区一期安置区项目工地,将安装在院内电箱上的一根80米的型号为ZRYJV22-0.6/1KV-3*16+2*10平方毫米的电缆(价值3740元)盗走,后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

2.2020年5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石某某购买钢锯后在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棚户区一期安置区项目工地,将放置在该工地的型号为ZC-YJV22 0.6/1KV-4*240平方毫米的重庆科宝牌粗电缆23.7米(价值为11765元)盗割并从陈某某处借车运走,被告人陈某某收购后发现车内的钢锯,意识到电缆来路不正后仍然予以转卖获利。

3.2020年5月8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石某某在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棚户区一期安置区项目工地,将放置在该工地的型号为ZC-YJV22 0.6/1KV-4*240平方毫米的重庆科宝牌粗电缆29.3米(价值14544元)盗割,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电缆系石某某、张某所盗,仍向二人提供运输工具,张某、石某某在运输盗窃的电缆过程中,被该地工人发现遂后弃车逃跑。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所有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石某某多次秘密窃取施工工地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然予以转卖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实施盗窃犯罪提供运输工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陈某某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所有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妮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石某某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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