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5日至8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表哥林某甲(已判决)、林某乙(另案处理)合伙经营加工象牙牌子等制品,并约定三人均分加工费。在该加工合伙中,张某某负责在外招揽客户、制图以及维修加工机器等,林某乙负责在外招揽客户,林某甲负责在加工厂根据客户需要制图、雕刻象牙制品,客户交接加工制品地点主要在林某乙住宅处。2017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林某甲加工场及林某乙住宅处查获并扣押疑似象牙制品。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甲加工场扣押的象牙制品净重5.25千克,价值人民币218752元;林某乙住处扣押的象牙制品净重1.16千克,价值人民币48333元。被扣押的涉案象牙制品净重6.41千克,合计价值人民币267085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知象牙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仍伙同他人非法加工象牙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708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郑加辉
检 察 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姚婷婷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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