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11月9日被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被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峨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14日被峨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峨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0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峨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同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从西双版纳乘坐车牌号为云J*****的金旅牌大客车欲前往昆明。当日16时许,该车行至国道G8511元江县青龙厂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某所穿蓝色运动鞋鞋底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条,净重346克。经鉴定,送检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毒品海洛因、运动鞋等;2.书证:户口证明、检查、称量及取样笔录、毒品移交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张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涉案毒品的称量、取样同步录音录像,涉案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华艳
助理检察员:汤四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视听光盘五张;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346克暂存于玉溪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其余扣押物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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