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078号
被告人张思悟,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租住于淮北市相山区**路**家属楼**栋**室(户籍地住址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思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思悟在淮北市相山区盗窃电动车七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0163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张思悟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物资局家属院内的白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33元。
2.2019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思悟将被害人施某某停放在淮北市相山区闸河路55号1栋楼下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76元。
3.2019年10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张思悟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淮北市相山区八号桥菜市街对面刘老二烧鸡店门口的白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4.2019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思悟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淮北市相山区淮北市第十二中学西侧的乳白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0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5.2019年11月5日24时许,被告人张思悟将被害人颜某某停放在淮北市相山区黎苑新村西门对面陶然好食坊门口的绿色城市讯客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1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6.2019年11月6日2时许,被告人张思悟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淮北市相山区黎苑新村南门电动车集中充电处的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7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7.2019年11月6日3时许,被告人张思悟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东南角附近的白色炎阳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5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张思悟近亲属已赔偿上述被害人损失,上述被害人对张思悟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施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思悟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指认、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思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思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思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鹏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张思悟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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