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住富顺县**镇**街**号**镇敬老院。1973年3月15日,犯书写反标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徒刑三年;1979年9月16日,富顺县人民法院改判张某某书写反标罪为盗窃罪,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为二年。1982年1月5日,犯盗窃罪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吴艳,四川平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伍某某二人在富顺**敬老院内因琐事发生口角,伍某某开始辱骂张某某。张某某循声抓住伍某某,二人发生抓扯推搡,伍某某将张某某左手背咬伤。随即张某某将伍某某按倒在地,左手按住伍某某胸口,右手扼压伍某某颈部,伍某某在地上挣扎反抗。在此过程中,张某某还将伍某某右手食指咬伤。数分钟后伍某某因窒息停止反抗,全身不动,张某某起身。围观人员发现伍某某躺在地上情况异常,要求张某某不得离开,并将此事报告敬老院副院长罗某某,罗某某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罗某某随即赶回敬老院,拦下欲离开的张某某,随后公安民警及医生相继到场。经医生确认,伍某某已无生命体征,民警将张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工作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扼压他人颈部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德永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申请出庭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