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67********,自贡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号。2008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同年12月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决定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1月9日因本案由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并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7********,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经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涉嫌盗窃罪,经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20年1月9日因本案由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并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11日经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6月1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56********,小学文化程度,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栋**层**号。2017年5月18日因对收购的废旧金属未进行如实登记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罚款五千元。2018年8月5日,因本案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8月28日因明知是盗窃赃物而收购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章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下旬至5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赵某某先后4次,到自贡鸿鹤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盗窃。张某某驾驶自有车牌为川CC****的面包车搭载刘某某、赵某某到达厂区附近后,翻墙进入厂区内盗窃电缆线及通讯电缆线。一次盗得非在用单股铜芯电缆线17米后,三人将电缆线用面包车运至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废旧品收购店,以一千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章某某。被告人章某某明知该物品为张某某、刘某某盗窃所得仍予收购;一次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盗得自贡鸿鹤化工有限公司自用多股铜芯通讯电缆线77.9米后,三人以三千余元的价格卖给章某某。被告人章某某明知该物品为张某某、刘某某盗窃所得仍予收购;另有一次三人在盗窃电缆线过程中,将现场路灯打烂,惊动了保安人员,三人遂逃离现场。2018年5月2日三人再次到自贡鸿鹤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盗窃时,被巡逻的保安人员当场抓获。经自贡市自流井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单股铜芯电缆线价值1734元,被盗的多股通讯电缆线价值5300元,两物品合计价值7034元。
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有现场查扣的张某某所有的用于运送赃物的微型面包车1辆及被告人赵某某作案时所穿的蓝色耐克T恤1件;
二、书证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章某某户籍证明;
三、证人文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被盗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章某某的辨认笔录;
六、有现场卡口监控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章某某实施该犯罪后,又实施新的盗窃犯罪,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对新实施的犯罪于2019年11月8日以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前后两罪合并执行,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金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1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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