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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111971********,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小区**工作,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于2006年4月1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1987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0月10日被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7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中午,到江阴市**镇**村**号东南角卧室,采用翻抽屉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卞某某人民币55700元。同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被盗人民币中的2万元还给朱某某并陪同朱某某到张家港市**农业银行ATM机上存款。经核实,朱某某存入的2万元现金的冠字号为S7B2600301-S7B260500,与被害人卞某某被盗人民币中的部分冠字号相同(被盗人民币冠字号为:S7B2600501-57B2600580、S7B2600301-S7B260500、S7B2600601-S7B260900)。同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4059********)存入人民币3000元,其中一张人民币的冠字号为S7B2600508,与被害人卞某某被盗人民币中的一张冠字号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冠字号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ATM机监控、治安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春霞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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