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4月2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4日、5月29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日、4月15日、6月30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微信昵称“A九爷”)明知贩卖的“夜艳”、“回春之夜”等药水系禁止非法出售的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的情况下,向下家宣传用于催情、迷奸,将下家的购买信息转发给上家发货,赚取差价牟利。2019年3月至9月间,张某某向黄某甲、张某某、微信昵称“aaaa啪啪”、“夜色”等下家进行贩卖,共计贩卖415次,得款人民币79625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买家黄某乙、李某某等人处查扣到张某某让上家发货的“夜艳”,经鉴定,该“夜艳”中含有γ-羟丁酸的成分;在张某某家中查获的“回春之夜”、“夜艳”中,均检出毒品γ-羟丁酸的成分。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理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5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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