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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周建华盗窃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街**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3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建华,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周建华曾因流氓,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5月20日释放。被告人周建华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建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周建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阜宁县益林镇、东沟镇境内盗窃作案2起,窃得手机、金片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382.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周建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阜宁县益林镇健康路菜场,窃得魏某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的储物格里华为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20元。

2.2020年8月1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周建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阜宁县东沟镇永兴街鱼摊旁,采用刀片割断首饰绳子的手段窃得林某某的孙子崔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颈上所挂的黄金金片1枚,重4.8克价值人民币1862.4元。

被告人张某某、周建华于2020年9月10日被阜宁县公安局抓获,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建华的亲属分别向被害人魏某某、林某某分别退还人民币500元、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文家的供述和辩解;

5.阜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周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周建华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建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周建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周建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晓忠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周建华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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