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2********,汉族,文盲,农民,非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1990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1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蒜地内种植大蒜时,将罂粟籽洒在蒜地内,后长出幼苗。2020年1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三义寨派出所查获,经清点,共种植疑似罂粟幼苗830株。经检验,张某某所种植疑似罂粟幼苗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罂粟幼苗(已被铲除);2.书证:张某某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指认笔录、清点笔录、提取笔录、销毁笔录、现场照片;3.证人王某产、张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书;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共83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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