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号**队。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本市建某某江心洲假日花园房屋已全部销售完毕,仍欺骗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以此骗得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签订假日花园6幢604室的销售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1万余元;
2.201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签订假日花园7幢703室销售房屋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4万余元;
3.201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签订销售房屋假日花园1幢103室、104室、105室门面房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和吴某某共计人民币113万余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假日花园协议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顾某某、史某某、曹某某、刘某某、栗某某、徐某某、朱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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