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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现住南安市**镇**楼**宿舍。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14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于2007年11月13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201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南安市**镇**小区**街**号门口,盗走吴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部奥特多牌电动车内的四个超威牌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559.92元)。

2、2019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南安市**镇**石业旁马路边,盗走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部电动车(无法鉴定)。

3、2019年11月5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南安市**镇**街**号门口,盗走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部立马牌电动车(无法鉴定)。

4、2019年11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南安市**镇**石材厂对面马路边,盗走万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部倍特牌电动车内的四个倍特牌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506元)。

5、2019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南安市**镇**街**号楼下,盗走凡某停放于该处的一部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内的四个天能牌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302.1元)。

2019年11月16日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镇**道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向其扣押黑色电动车一部及黑色外套两件、蓝色牛仔裤一件、银灰色安全帽一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凡某、万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承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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