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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丰县****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放火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8年12月12日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丰县**街道**路**楼**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间,先后至江苏省丰县秀水华庭小区,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3起,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李某甲等人金银首饰若干。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01473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初的一天,至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室,采取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黄某某一条孔雀形银色金属挂件,一对玉手镯。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窃得的一对玉手镯出售,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经鉴定,被盗银色金属挂件价值人民币850元;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至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采取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甲一对银手环、一条鸟形玫瑰金色项链。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05元;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至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采取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乙现金1.4万元、一枚黄色金属戒指、一条孔雀形金属挂件、一条观音形金属项链、一条鱼形黄色金属挂坠、一条黄色金属手链。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38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向其出售的金器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所收购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6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潇雨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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