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菜刀去到番禺区钟村街钟一村魁巷大街四巷8号之一,跟随被害人詹某某进入二楼202房间,持刀架住被害人颈部抢得项链等财物,期间,被害人詹某某反抗,被告人张某某持刀划伤被害人右颈前、左肩、右手等身体多处。抢后,被告人张某某迅速逃离现场。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在番禺区钟村街嘉胜路附近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破案后,缴获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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