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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县,家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2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1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7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3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9年7月4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双鸳路“星际网咖”内80号机桌上,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部银色“华为”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格无法认定。

2019年8月9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吉星巷“阳光网吧”,将被害人董某某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50元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盗走。

2019年8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州医院十三楼过道处,将被害人杨某某摆放在过道内床上价值800元的一部蓝色oppo手机盗走。

2019年8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泰安路时代公馆5楼华府6号网络会所,将被害人李某某摆放在238号机桌上价值4350元的一部华为p30Pro手机盗走。

2019年8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大理州儿童医院1002病房内,将被害人盛某某摆放在病房床头柜上价值3200元的一部黑色华为P30手机盗走。

2019年9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大理大学附属医院住院部1009病房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摆放在床头柜上价值700元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盗走。

2019年9月24日3时至4时之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大理大学附属医院住院部1109号病房内,将被害人蔡某某妻子摆放在折叠床上价值500元的一部灰色oppon59手机盗走。

2019年9月24日3时至4时之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大理大学附属医院住院部1109号病房处,将被害人梁某某摆放在折叠床上的一部华为荣耀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格无法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应该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珍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补充材料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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