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冠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号楼**单元**室。2003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6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2011年11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上午9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鸡西市鸡冠区汇元浴池,在洗澡的过程中趁被害人陶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浴筐内的8013号手牌拿走,随后将陶某某的换衣柜打开,盗窃被害人陶某某放在手包内的欧米茄牌手表(价值人民币37,120元)。案发后,赃物被起回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鸡西市鸡冠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据、钟表保修单、银联商务签购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盗窃物品照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办案说明。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波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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