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6********,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号。2013年8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7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江干区清江路与钱江路口附近,将被害人唐某某强行拖至路边绿化带内,并以暴力相威胁抢走唐某某透明单肩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及苹果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4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长款白色T恤照片、手机外包装盒照片和发票、农业银行交易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体表伤情检查通知单、伤势照片、扣押清单、行迹路线图;
2.证人石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DNA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监控照片。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江智明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和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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