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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97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贾汪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3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以介绍电子厂文员工作为由, 骗取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居民佟某某向其微信转账1300元。

2.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以帮助桂某某介绍刷单工作为由, 骗取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居民桂某某人民币5499元。

3.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以帮助被害人孟某某介绍驾驶员工作需要交纳押金为由,骗取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居民孟某某向其微信转账2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被害人桂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卓

2020年2月24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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