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以介绍电子厂文员工作为由, 骗取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居民佟某某向其微信转账1300元。
2.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以帮助桂某某介绍刷单工作为由, 骗取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居民桂某某人民币5499元。
3.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以帮助被害人孟某某介绍驾驶员工作需要交纳押金为由,骗取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居民孟某某向其微信转账2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被害人桂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卓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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