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相城区**村民房(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分别于2012年7月17日、2017年7月28日、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2月1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五日、十四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9月10日、2016年12月22日、2019年4月16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厂围墙外,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汽车内现金人民币1699元。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8月12 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5.监控视频(刻盘)。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海曼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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