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90********,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园**号,住天津市北辰区**街**号楼**门**室。2007年9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6年6月15日因盗窃罪被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系多年朋友。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做生意为名,使用两份伪造的天津市北辰区东堤头村的《东堤头村大田地承包合同》作为借款抵押物,向被害人于某某借款人民币135万元后挥霍。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使用另一份伪造的天津市北辰区东堤头村的《东堤头村大田地承包合同》向被害人于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挥霍,后因借款到期被告人张某某无力归还而被告发,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