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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7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号,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31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930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医院***楼内科***楼大厅休息区,发现被害人万某某发在第四排座椅上睡觉,且在万某某头部放有一部蓝色华为荣耀8c手机。被告人张某某乘其不备,将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1元。

2019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场***网吧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华红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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