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检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张得标,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81960********,汉族,大专文化,湖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街**号**单元**,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得标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张得标(湖北**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为了将其公司在丹江口市**医院的1000万元(被丹江口市**医院作为湖北**药业有限公司向郧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500万元的担保)保证金全部退回,指使公司副总李某某伪造湖北**药业有限公司和郧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印章,制作虚假的协议书,骗取丹江口市**医院盖章确认,根据协议内容,丹江口市**医院作为丙方用湖北**药业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医院的1000万元药品质量保证金为湖北**药业有限公司在郧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贷款作担保,丹江口市**医院遂将湖北**药业有限公司在该院的1000万元药品保证金退给该公司。2017年9月,被告人张得标欠郧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78.84万元不能归还,2017年9月28日,丹江口市**医院归还郧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78.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得标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得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得标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得标主动投案,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得标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中东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得标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9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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