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60号
被告人张某(外号“猫哥”),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街**巷**号**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栋**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巷**号**栋**单元**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2次向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1次向吸毒人员曾某某贩卖毒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0日左右,张某到杨某某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栋*单元****的租房商量买杨某某的二手车,房内还有吸毒人员夏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张某说请大家吸食毒品,拿出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五人以追龙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张某离开后,杨某某说不能白吸别人的毒品,让王某某发200元的微信红包给自己后,杨某某发200元的微信红包给张某。
2.2019年10月23日,张某与杨某某在租房商议以5000元交易车辆,张某欠杨某某2000元的购车款未结清,二人商议以毒品抵1000元的账。张某在茶几上放了一点毒品后离开去取毒品,后张某将两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送到杨某某租房。
3.2019年10月26日凌晨,曾某某发微信给张某说要300元的毒品并微信转账给张某300元。当日凌晨3时许,张某开车到本市武陵区**社区**宾馆附近,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给曾某某后离开。
张某于2019年10月26日被民警抓获后主动告知民警其他吸毒人员的住处,配合民警于次日凌晨3时许在杨某某租房内现场抓获杨某某与吸毒人员蒋某某、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9月25日,杨某某租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栋*单元****的房子,3次容留张某、夏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在其租房内吸食毒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0日左右,杨某某容留张某、夏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在租房内吸食张某提供的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10月23日,夏伟在杨某某租房内吸食了张某放在茶几上的一点毒品后先行离开,后杨某某下楼取到从张某处购买的毒品返回房内,与王某某、蒋某某三人以追龙的方式一起在租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10月26日,杨某某与王某某、蒋某某三人在杨某某租房内以追龙的方式一起吸食了在张某处购买的剩余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押于常德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422****);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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