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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5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本案依法报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1日交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因感情问题来到被害人韩某某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的租住处,二人见面后在楼道内发生言语争执,张某某企图杀害韩某某,遂楸住韩某某头发,在楼梯台阶上撞击,并在韩某某失去意识后,又多次将韩某某后脑勺与墙壁、地面撞击,多次踩踏韩某某面部、颈部,后张某某停止殴打并自行报警,公安机关在现场将其抓获。经鉴定:韩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毛衣一件

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诊断证明、病历、警情明细、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

3.证人畅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7.鉴定意见: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110接警记录等;

9.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唯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媛媛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五张;

3.物证毛衣一件现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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