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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7********,汉族,群众,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住蓟州**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补充完善证据的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3月至11月间,编造帮他人倒贷款需要资金、进行工程投标需要交纳保证金等理由诈骗他人钱财,其中:

于2019年9至11月间,以帮助他人倒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四次共骗取张某甲、张某乙夫妻钱款共计人民币312万元,案发前退还1.7万元,实际骗取310.3万元。

于2019年3至7月间,以工程投标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先后四次共骗取庞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89.3万元,案发前退还48.9万元,实际骗取40.4万元。

于2019年8月14日,以帮助他人交保证金需要资金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00万元,案发前归还26万元,实际骗取74万元。

以上共骗取钱款424.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息及网上购买彩票等,现无力退还。后被告人张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庞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延印

检察官助理:孟雪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4册共756页;

3.光盘一张,华为手机一部;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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