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21号
被告人张彬,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2********,汉族,中专文化,原常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郡**栋**单元**室。被告人张彬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彬为偿还个人债务,伪造常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假借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所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289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彬以上述方式,骗取常州市**日用品有限公司烟酒卡400张(面值5000元、2000元各200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40万元,后将烟酒卡低价套现人民币100余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等。案发前,被告人张彬经被害单位追讨后退还人民币48万元。
2.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张彬以上述方式,先期支付定金3万元,骗取被害人侯某某苹果11ProMax手机30部和MacBookPro电脑8台,共计价值人民币338950元,后以人民币30095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等。
归案后,被告人张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彬家属赔偿被害单位常州市**日用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买卖合同、烟酒卡消费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侯某某、江贞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彬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州市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等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提取的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彦婷
检察官助理:滑金旭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彬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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