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9〕3279号

被告单位四川创意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336801-0,单位地址:四川省**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系四川创意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四川省**县**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与他人在**市**区投资设立“四川创意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取得南充市金融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2014年至2015年在南部县非法吸收廖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李某某、蒲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十多名客户存款,利息为月息1.6%,金额合计133.5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归还本金1.5万元,支付利息9.498万元。该款项由四川创意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给成都卓恒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瑞祥房地产公司、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从中牟取0.2%-0.35%利息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创意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全面负责,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正文

2019年12月1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890880022。

2.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