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鲁某某,绰号“小坤”,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7********,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仙游县**镇**出租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绰号“阿彪”,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9********,彝族,文盲,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罪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于201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小兵”,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张某、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2 月20日凌晨,被告人鲁某某、谢某某、张某到仙游县社硎乡社硎村下社8 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卢某某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闽*****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5355元。
2.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鲁某某、张某经事前共谋,由被告人鲁某某负责到仙游县鲤南镇温泉支路189号8 号楼109号楼下盗走被害人邱某某所有的天能牌电动车电池一组5个,并由被告人张某负责销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池组的价值595 元。
3.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鲁某某、张某经事前共谋,由被告人鲁某某负责到仙游县榜头镇官舍街道222号门口盗走被害人林某甲所有的新日牌三轮电动车的电池组一组5个,并由被告人张某负责销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池组的价格为713元。
4. 2020 年3 月23日,被告人鲁某某、张某经事前共谋,由被告人鲁某某负责到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旧厝29 号门口盗走被害人林某乙所有的新日牌电动车电池一组5个;到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旧厝1号门口盗走被害人林某丙所有的超威牌电动车电池一组5个,并由被告人张某负责销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丙被盗电池组分别价值为560元、385 元。
5. 2020年3 月24 日,被告人鲁某某、张某经事前共谋,由被告人鲁某某负责到仙游县鲤城街道万怡小区楼下盗走被害人郭某某所有的超威牌电动车电池一组5个、被告人黄某甲所有的天能牌电动车电池一组4个;到到仙游县鲤城街道清源东路222-3 号店铺前盗走被害人许某某所有的超威牌电动车电池一组5个,并由被告人张某负责销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郭某某、黄某甲、许某某被盗电池组分别价值630元、495 元、350 元。
6.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鲁某某、张某经事前共谋,由被告人鲁某某负责到仙游县榜头镇下昆社区居委会三座厝156号、98 号、19 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乙超威牌电动车电池一组5个、陈某甲天能牌电动车电池一组5个、陈某乙天能牌电动车电池一组6个,并由被告人张某负责销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黄某乙、陈某甲、陈某乙被盗电池组分别价值525元、525 元、440 元。
7. 2020 年3 月29 日,被告人鲁某某、张某经事前共谋,由被告人鲁某某负责到仙游县鲤城街道玉井安置房楼下盗走被害人陈某丙天能牌电动车电池5个、李某甲超威电动车电池5个、黄某丙的电动车电池走一组4个,并由被告人张某负责销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陈某丙、李某甲、黄某丙被盗电池组分别价值630元、350 元、50 元。
8. 2020年3 月31日,被告人鲁某某、张某经事前共谋,由被告人鲁某某负责到仙游县鲤城道金石路804 号店、820 号门前盗走被害人李某乙的超威牌电动车电池一组5个、柳某某的超威牌电动车电池一组4个,并由被告人张某负责销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李某乙、柳某某被盗电池组分别价值70 元、125 元。
被告人鲁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张某、谢某某于2020年4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9日将被盗的车牌号为闽******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 证人证言:阮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鲁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内含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张某、谢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179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3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张某、谢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一南
检察官助理:佘成鹏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鲁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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