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乡**村**街**组。因犯盗窃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2年5月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建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7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朱建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朱建军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4日凌晨1时,被告人张某某、朱建军在长沙市开福区**街**号,盗得被害人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锡派斯72V电动车一台后,又在长沙市开福区油铺街水利局宿舍楼下,盗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乖乖兔电动车一台,经鉴定,被盗黑色乖乖兔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66元。
2、2020年8月21日凌晨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朱建军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楼下,由被告人朱建军望风,被告人张某某撬坏龙头锁,盗得被害人危某甲停放在该地的一辆黑色狮龙电动车,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700元。
3、2020年0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朱建军伙同向飞(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中岭小区,采取由被告人朱建军望风,向飞撬锁,被告人张某某推车的方式,在该小区C2栋5门楼梯间,盗得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红色立马电动车,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356元;随后,三人在同一小区C3栋4门楼梯间,盗得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狮龙电动车,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475元。
4、2020年9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建军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栋**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小白兔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撬电动车锁使用的工具照片;2.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朱建平、张某某户籍证明、被盗窃电动车的购买发票、收据、合格证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被害人程某某、胡某某、危某乙、徐某某、阳某某、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朱建军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7.监控视频裁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朱建军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朱建军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部分事实系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朱建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劲松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朱建军均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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