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诉刑诉〔2018〕330号
被告人王旗峰,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半坡乡**村**组。2015年4月30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2018年2月1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10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庄**号。1986年12月15日犯抢劫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0年1月20日假释。2018年2月1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白省卫,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29197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河南省伊川县半坡镇**村**组。2018年3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白俊峰,曾用名白振峰,绰号白峰、老白峰,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半坡乡**村**组。2018年3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平现峰,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48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汝州市夏店乡*村**组。2003年8月18日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2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1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2018年4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伊川县半坡乡**村**组。2018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1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登封市颖阳镇**村**号。2018年3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白沙乡**村**组。2018年2月10日涉嫌非法采矿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白省卫、白俊峰、平现峰、白某甲、孙某某、孟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旗峰涉嫌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9日、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至2016年12月份,被告人王旗峰、白省卫、白俊峰、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洛阳市伊川县半坡镇白瑶村斗泉自然村非法开采粘土矿,将非法采挖出来的焦宝石转移到被告人王旗峰、白省卫等人开办的伊川县**耐火材料厂中。期间,被告人王旗峰、白省卫、白俊峰、张某某非法开采并转移至伊川县**耐火材料厂焦宝石矿石原料共计34959.06吨,价值5503317元。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旗峰、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洛阳市伊川县半坡乡白瑶村大谷堆非法开采粘土矿和砂岩矿。被告人王旗峰、张某某等人聘请被告人平现峰、白某甲、孙某某作为非法采矿现场的管理人员,组织被告人孟某某等人在现场利用挖掘机进行非法开采,组织他人将非法开采的焦宝石、砂石运出。被告人平现峰、白某甲、孙某某、孟某某在明知道张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依然积极参与,逃避相关部门检查。经审计,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2月7日,王旗峰厂从该矿上收购焦宝石100车,合计3093.77吨;召召厂从该矿上收购砂石616车,合计21166吨;白俊锋厂从该矿上收购砂石553车,合计18874.5吨,焦宝石和砂石价值共计14059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照片复印件、土地使用协议书、过磅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矿业权分布图等;
2.证人高某某、杜某某、甄某某、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王某甲、白某乙、陈某某、呼某某、白某丙、段某丁、王某丙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旗峰、张某某、白省卫、白俊峰、平现峰、白某甲、孙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专项审核报告、测量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5.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旗峰、张某某、白省卫、白俊峰、平现峰、白某甲、孙某某、孟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平现峰、白某甲、孙某某、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楠楠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旗峰现被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白省卫、白俊峰、白某甲、孙某某、孟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平现峰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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