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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1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南通市海安市高新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崇川区****号)。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因欠下巨额外债,即以银行高层的身份,向多名被害人虚构短期借款事项、投资理财项目、垫资过桥项目等,共计骗取人民币26407008元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在任职某国有银行海安支行行长助理期间,谎称其表哥任某某经营的**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需要拆借资金,以公司名义向被害单位江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80万元。张某将该笔借款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后,陆续还款75万元,尚有105万元未能偿还。

2.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在任职某国有银行海安支行行长助理期间,谎称其表哥任某某经营的**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需要拆借资金,以公司名义向被害单位江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张某将该笔借款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后,陆续还款456.4万元,尚有343.6万元未能偿还。

3.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在任职某国有银行海安支行行长助理期间,谎称其表哥任某某经营的**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需要拆借资金,以公司名义向被害单位江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万元。张某将该笔借款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后,陆续还款3190269元,尚有 3809731 元未能偿还。

4.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某在任职某商业银行南通分行家纺支行副行长期间,向被害人储某某虚构为期两年半、预期年收益率6.5%的投资理财项目,并以支行名义与其签订投资服务协议,骗取储某某100万元。张某将该笔资金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后,陆续给付给储某某135597元,尚有864403元未能偿还。

5.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某在任职某商业银行南通分行高层期间,向被害人王某甲虚构高额利息的短期过桥垫资项目,骗取王某甲共计31008104元。张某将资金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后,陆续给付给王某甲26298430元,并将特斯拉ModelX汽车一辆、宇舶牌手表一块交给王某甲用于抵债。

6.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某在任职某商业银行南通分行(位于本市崇川区)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期间,向被害人刘某甲虚构日息2.2‰的短期过桥垫资项目,骗取刘某甲及其亲友共计1203.7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某虚构日息2.2‰的短期过桥垫资项目,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夫妇共计2330万元。张某将资金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后,陆续给付给刘某甲夫妇2033.68万元,尚有296.32万元未能偿还。

(2)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虚构日息2.2‰的短期过桥垫资项目,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刘某甲朋友)共计100万元。张某将资金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后,陆续给付给王某乙29.7万元,尚有70.3万元未能偿还。

(3)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某虚构日息2.2‰的短期过桥垫资项目,骗取被害人刘某丙(刘某甲亲戚)共计400万元。张某将资金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后,陆续给付给刘某丙191.4万元,尚有208.6万元未能偿还。

(4)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虚构日息2.2‰的短期过桥垫资项目,骗取被害人邢某某(刘某甲老乡)共计200万元。张某将资金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后,陆续给付给刑世连52.8万元,尚有147.2万元未能偿还。

(5)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虚构日息2.2‰的短期过桥垫资项目,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严某某夫妇(刘某甲朋友)共计300万元。张某将资金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后,陆续给付给陆某某65.9万元,尚有234.1万元未能偿还。

(6)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张某虚构日息2.2‰的短期过桥垫资项目,骗取被害人刘某丁(刘某甲姐姐)共计300万元。张某将资金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后,陆续给付给刘某丁52.8万元,尚有247.2万元未能偿还。

7.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在任职某商业银行南通分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期间,向被害人储某某虚构高额利息的短期过桥垫资项目,骗取储某某50万元。张某将该笔资金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后未能偿还。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6月23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张某的银行账户余额共计42575.22元,查扣了其使用赃款购买的手表四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扣押的手表等物证;

2.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资料、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储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君

检察官助理:周末

2019117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拾壹册(含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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