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923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现住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绵竹市年画村路口以3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田某某。
2、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在绵竹市肥猪街以150元的价格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田某某。
3、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在绵竹市肥猪街路口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田某某。
4、2020年3月31日晚上,刘某某和田某某在肥猪街找到被告人张某购买了150元(0.2克)冰毒,田某某微信转账给张某。
5、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在绵竹市金浪雅逸酒店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田某某。
6、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张某在拱星路口游泳池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田某某。
7、2020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在绵竹市天一学院门口分三次以3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人身检查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田某某、文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海燕
检察官助理 罗 晓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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