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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二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8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人,住长子县**镇**街**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将毒品“筋”以每包(约0.5克)100-15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售卖给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其中以每包15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约40克,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约2克;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将毒品“冰毒”以每包(约0.34克)3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共约1.7克,卖给姚某某共约1.36克。

2020年3月20日,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抓获被告人张某时,现场查获其用于贩卖的毒品“筋”(甲卡西酮)净重共计39.12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8.2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辨认、称重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筋”(甲卡西酮)和冰毒(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艳华

检察官助理:杨勇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长治市屯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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