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1587号
被告人张某,性别: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2********,**族,**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本市浦东新区**镇**村**村**号。2015年11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9月23日,因犯信用卡诈骗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于同年9月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与吴某某(已判决)经共谋,为谋取非法利益,诱骗被害人李某丙向吴某某书写人民币46万元(以下币种均同)的借条,并虚走46万元银行流水。随后,三人在李某丙并未实际得款的情况下至奉贤公证处做出虚假借款公证。后张某、吴某某等多次至本市徐某某**路**弄**号**室等地对李某丙催讨债务。2014年1月,吴某某至**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虚假债权,后因李某丙家人提出异议,该执行被驳回。同年7月,吴某某以上述虚假流水、借条等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债权,庭审中,法官认为该债权存在疑点,并在庭后对吴某某进行测谎。后吴某某按照法官的要求撤诉。
2016年10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仍诱骗被害人李某丙以买车为名贷款供其使用。后张某归还少部分贷款后逃逸。李某丙尚需归还钱款20余万元。
2020年9月,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张某到案后,对上述基本事实拒不供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银行账户明细、借款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收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关于不予办理执行证书的决定、民事起诉状、庭审笔录、撤诉申请书、民事裁定书、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贷款申请表、乘用车买卖合同、建设银行卡照片、身份证照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个人信用报告、乘用车买卖合同、汽车贷款合同、还款计划表、还款表、客户贷款全额划付授权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潘某某、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叶某某、费某某、施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分析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他人钱款,其中既遂部分金额达人民20余万元,未遂部分达人民币46万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既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婉颖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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