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楼**单元**号,无业。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9日被送强制戒毒。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新城区胡家庙万和城二楼NB体育用品店,盗窃收银员胡某某放在柜台上红色OPPO-R17型手机一部及手机壳内现金100元。手机以800元销赃并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估价为1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2.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资料:
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4.价格鉴定意见书;
5.前科证明材料、强制戒毒材料;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换押证一份);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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